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 90 年 12 月 14 日)
第5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體育專業人員,指曾受體育專業教育或訓練之水域救生 員、國民體能指導員、運動傷害防護員、登山嚮導員、潛水指導人員、漆 彈活動指導員、運動教練及其他以體育為專業之從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