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88 年 08 月 25 日)
第9條
高爾夫球場應於興建完成後,檢送左列文件,向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申請開 放使用。

一、公司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政府機關免交) 。

二、球場之完成圖說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三、經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影本。

四、球場所需用水之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等證明文件影本。

五、球場管理規章 (含開放供大眾使用規定) 。

六、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所需之文件。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函送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開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