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88 年 08 月 25 日)
第7條
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應填具球場籌設申請書,並記載左列事項,連同必 要附件及圖冊,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

一、球場名稱及所在地。

二、經營主體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附土地登記簿謄本、租賃契約、使用權同意書或 同意合併開發證明書) 。

四、球場經營計畫。

五、經費來源及章程。

前項申請資料經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轉送行政院 體育委員會辦理。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受理前項申請資料後,應就球場之體育設施及活動等 事項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實地勘查,經審查同意者,許可其籌設,並函知 相關機關。

申請人於取得前項許可籌設函後,應即申請法人登記 (政府機關除外) , 並依土地開發及建築管理等相關法令規定,向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建築機關辦理球場開發事項。

第三項許可籌設期間以四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准延 長一年,未於籌設期間開發完成者,撤銷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