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88 年 08 月 25 日)
第4條
自然人或法人得申請籌設高爾夫球場。

政府機關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得籌設公用高爾夫球場,提供國民使用。

前二項籌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