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88 年 08 月 25 日)
第2條
本規則所稱高爾夫球場,係指設有發球區 (台) 、球道、球洞區之球場與 其附屬建築物及設施。

前項附屬建築物及設施包括設有行政管理、環保及服務設施、機械房、倉 庫、休息亭、練習場或其他與高爾夫球場有關之建築物及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