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 88 年 08 月 25 日)
第11條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獲許可設立尚未開放使用之高爾夫球場,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已許可設立尚未逾原核定建造期限之高爾夫球場,依本規則修正施行 後之規定程序申請開放使用。

二、已許可設立並已逾原核定建造完成期限,尚未申請開放使用之高爾夫 球場,應於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 規定程序提出申請開放使用或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延長完工,逾 期未申請者,撤銷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