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4 年 10 月 14 日)
第6條
第二條各款學生,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以下簡稱國內賽 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試:

一、參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成績不限。

二、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獲得前三名:

(一)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或亞洲太平洋運動 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二)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之賽會。

三、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前八名。

四、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八名。

五、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前 八名。

六、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該學年度 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其成績符合下 列規定者:

(一)參賽隊(人)數十六個以上:最優級組前八名。

(二)參賽隊(人)數十四個或十五個:最優級組前七名。

(三)參賽隊(人)數十二個或十三個: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參賽隊(人)數十個或十一個:最優級組前五名。

(五)參賽隊(人)數八個或九個:最優級組前四名。

(六)參賽隊(人)數六個或七個:最優級組前三名。

(七)參賽隊(人)數四個或五個:最優級組前二名。

(八)參賽隊(人)數二個或三個:最優級組第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