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4 年 10 月 14 日)
第4條
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 規定之選拔或徵召程序(以下簡稱選徵程序),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 會(以下簡稱國際賽會),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得申請甄審: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成績不限。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

三、世界運動會:前六名。

四、世界大學運動會:前六名。

五、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前六名。

六、世界中學生運動會:前四名。

七、亞洲青年運動會:前四名。

八、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前三名。

九、東亞青年運動會:前三名。

十、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世界錦標(盃)賽:奧運種類前八名,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二)世界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世界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一、亞洲單項運動總(協)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亞洲錦標(盃)賽:前四名。 (二)亞洲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亞洲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二、亞洲及太平洋(以下簡稱亞太)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一)亞太錦標(盃)賽:前四名。 (二)亞太青年錦標賽:前四名。 (三)亞太青少年錦標賽:前四名。

十三、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前六名。

十四、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國家組前四名或學 校組前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