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4 年 10 月 14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定升學,其方式如下:

一、甄審: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第四條或第七條所定學生運動成績及 志願,分發入學。

二、甄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按學生下列成績,經第十四條第二項術 科檢定通過後,依學生志願分發入學。但有第十四條第二項但書情形 者,免參加術科檢定:

(一)第六條或第八條所定運動成績。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學科考試成績。

三、單獨招生考試:依招生學校所提名額,經該校辦理之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升學考試通過。

四、大學轉學考試:前條第三款學生參加大學轉學考試,依考試簡章規定 ,按其運動成績等級加分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