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104 年 10 月 14 日)
第12條
申請甄審者,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運動成績證明;申請甄試者,應檢附最近 二年內運動成績證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得予以延長:

一、服兵役者:依兵役法第二條所定服兵役者之服役期間或國家體育競技 代表隊服補充兵役辦法第六條所定補充兵役者之列管期間延長。

二、生育者:每胎延長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