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運動設施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44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 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 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