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特定體育團體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35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預算及決算,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各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其決算及財務報表,自行委 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亦得視需要委請其他會計師複核。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特定體育團體財務,得隨時派員或委請會計師偕同體 育專業公正人士檢查其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 他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特定體育團體接受各該主管機關之補助,應於其官方網站建置財務公開專 區,公布前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