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特定體育團體 ( 106 年 09 月 20 日)
第34條
特定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辦理下 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公告年度預算、決算及政府機關補助之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