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13條
境外臺校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 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 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