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5 年 09 月 01 日)
第12條
境外臺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境外臺 校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境外臺校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 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宣 傳、推廣或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 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