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4 年 04 月 01 日)
第5條
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貸有本部其他就學貸款尚未結清。

二、領有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 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

三、貸有各地方政府辦理之留學貸款。

留學生申請本貸款經承貸銀行核發符合申貸資格通知書後,於第一次撥款 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應停止撥款,並由 承貸銀行取消其申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