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4 年 04 月 01 日)
第4條
本貸款對象之留學生應為我國國民,出國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校院碩、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及第二項資格者:

一、留學生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

二、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前項留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並取得副學士學位、學士學位 ,或具有國內同等學力資格。

二、於我國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校院其中之一教育階段畢業,於我國大專 校院畢業者,應取得副學士學位或學士學位。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留學生家庭年收入計算方式如下:

一、留學生未婚者,為其與父母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二、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離婚者,為其與父或母之一方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

三、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皆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四、留學生已婚者,為其與配偶合計之家庭年收入。

五、留學生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年收入。

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同等學力,適用有關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同等 學力認定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