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4 年 04 月 01 日)
第3條
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總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 總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修讀碩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 限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修讀碩士學位學制為十五個月以內完成者,貸款額 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得一次撥貸。

修讀博士學位者,第一年貸款上限為新臺幣八十萬元,第二年貸款累計上 限為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第三年貸款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碩、博士貸款,以各申請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