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4 年 04 月 01 日)
第16條
本貸款由本部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由承貸銀行分 擔發生風險之百分之二十,本部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 以下簡稱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信保基金受託辦理本貸款信用保證所需之保證專款,本部應提撥予信保基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