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4 年 04 月 01 日)
第13條
留學生在貸款寬限期內或依第九條第三項延長貸款期限者,應每年向原承 貸銀行及新承貸銀行繳交留學生成績單或註冊證明等在學證明,及內政部 移民署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留學生未依前項規定繳交相關文件,經承貸銀行通知限期繳交,自通知之 次日起逾二個月仍未繳交者,由承貸銀行通知本部取消利息補貼,並自承 貸銀行通知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留學生於承貸銀行通知期限屆滿後始繳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者,得敘明理 由,報經本部同意後通知承貸銀行,恢復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