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4 年 04 月 01 日)
第12條
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屆滿前畢業、退學或休學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個月內主動通知承貸銀行。貸款寬限期自畢業、退學或休學生效之日起滿 六個月屆滿。但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貸款寬限期。

留學生中途轉學,所轉入之學校不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者, 依前項規定辦理。

留學生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視為貸款寬限期屆 滿,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留學生於貸款寬限期屆滿前休學再復學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貸 銀行申請,經核可後,得繼續享有本貸款之貸款寬限期。但總累計貸款寬 限期最長不得超過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之寬限期。

留學生在貸款寬限期內,經取得指導教授同意返國撰寫論文及提出證明文 件者,得向承貸銀行申請繼續享有本貸款寬限期。但返國撰寫論文時間, 最長不得逾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