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104 年 04 月 01 日)
第10條
本貸款寬限期間之利息負擔,除依下列規定外,由留學生負擔全額: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入新臺 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由本部負擔全額。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且家庭年收入逾新 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者,由本部及留學生各負擔 半額。

前項貸款寬限期內由留學生負擔之利息,應自銀行撥款之次月起,按月繳 交。

第一項所定利息,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指標利率, 加碼計算後浮動計息;其加碼後之利率由本部公告之;加碼數由本部適時 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