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7-1條
外國學生所繳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等情事,應撤銷錄取資格 ;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如畢業後始 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註銷其學位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