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5條
大學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大專校院)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 其名額以本部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並應併入 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本部核定;申請招收外國學生名額超過當學年度核 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者,應併同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 配套措施)報本部核定。但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 學位專班,不在此限。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外國學生,其名額以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校當學年度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限,並應 併入當學年度招生總名額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大專校院於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有本國學生未招足情形者,得以 外國學生名額補足。

第一項及第二項招生名額,不包括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