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3條
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 時於香港、澳門或海外連續居留滿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 。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 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 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前項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曾為大陸地區人民具外國國籍且未曾在臺設有戶籍,申請時已連續居留海 外六年以上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但擬就讀大學醫學、牙醫或中 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項所稱連續居留,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合計未逾一百二十日。但 符合前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不在 此限:其在國內停留期間,不併入海外連續居留期間計算。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六年、八年,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二月一日或 八月一日)為終日計算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海外,準用前條第五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