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21條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 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 準辦理。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並不 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 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