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20條
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 外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學校申請,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 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 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求驗 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列冊報該管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得向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或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承認其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