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20-1條
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致該地 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得經我駐外機構、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 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經本部會同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 後,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 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