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18條
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除第二十條另 有規定外,應於各校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各校申請入學,經審 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一、入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 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三、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四、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五、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六、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七、申請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予檢 附。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文件,外國學生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未經 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 疑義時,得要求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