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除依第二十條規定辦
理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外,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
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後,始得招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
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專責外國學生單位之設置、加強我國語文、文化學習
課程之規畫及安排外國學生住宿之措施等事項。
第一項學校招收外國學生之國別及名額,必要時得由本部會商內政部及外
交部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