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12條
大學外國學生於我國大學畢業後,經學校核轉本部許可在我國實習者,其 外國學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後,其於就學期間許可在臺初設戶籍登記、戶籍遷入登 記、歸化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外國學生身分,應予退學。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學業成績不及格或因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 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

外國學生轉學,由各大專校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招生規定報本部 核定。但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 退學者,不得轉學進入大專校院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