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106 年 09 月 08 日)
第11條
大專校院、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註冊入學時, 未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當學期入學;已逾該學年第 一學期修業期間三分之一者,於第二學期或下一學年註冊入學。但各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