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6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設立,應參照本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 變更停辦辦法,由捐助人擬訂校務計畫,檢附捐助財產清冊及當地國立案 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海外臺灣學校申請設立分校或分部者,應由學校提出校務計畫,經董事會 通過,連同當地國核准文件,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審核。

本部為審查前二項申請案件,得進行相關資料之查證,並赴國外實地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