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38條
海外臺灣學校得附設幼兒園,其設立標準、課程、設備、招生及師資等事 項,得準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