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33條
海外臺灣學校之課程、招生、校長及教師等均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本部得 參酌學校健全發展之需要,考量學校規模、辦學成本及教育品質等情形, 明定補助原則,予以補助;其辦學成績優異者,得予以獎助,對學校董事 會、校長或有關人員,並得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