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24條
我國籍人民擔任海外臺灣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之保險事項,得準用公教 人員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私立學校之規定;海外臺灣學校人事制 度與國內同級學校一致者,其退休、撫卹、資遣事項,得準用本法相關規 定。

海外臺灣學校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 宜;其章則應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