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2條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聘董事 或推選董事長。

董事長、董事於任期中推選、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限。

董事會應於完成董事長推選或董事補選聘程序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 ,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

董事長、董事不得兼任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