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  ( 104 年 12 月 23 日)
第11條
董事會應於當屆董事任期屆滿一個月前檢送下一屆董事會名冊,報轄區駐 外館處轉本部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新董事會應於報本部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 新任董事長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 報轄區駐外館處轉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