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23條
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僑 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 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

僑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