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22條
僑生就讀學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 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 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僑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 失學生身分者,其就讀學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規 定辦理。

招收僑生之大專校院,應於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僑生資料管理系 統,登錄僑生入學及學籍異動資料,並辦理第一項規定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