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22-1條
僑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 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得視情形調整招收僑 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