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 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 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

僑生經輔導回國就學後,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返回 僑居地者,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學 業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違反校規情節嚴重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依學 生獎懲規定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重新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回國就學期間,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任意變更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