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17條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