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16條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 負擔: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 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 理。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者:依就讀學校 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 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