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12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 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 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

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 應困難者,由原肄業學校儘量協助轉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