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106 年 09 月 05 日)
第10條
依第六條或前條規定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以上之僑生,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 學程新生入學者,其優待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 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

一、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未達技術校院 四年制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就讀,錄 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二十五計算;其未達各學系最低錄取標準者,得進入臺師大僑生 先修部就讀,錄取標準由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定之。

(二)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 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 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 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 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第一項所定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 年,於下次學程考試,不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