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 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 )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

審議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社區大學之設立及停辦。

三、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