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 年 02 月 05 日)
第9條
前條專責單位受理通報後,應於三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 調查。

前項情形,同時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者,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調查 處理,學校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調查屬實之案件經有管轄權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後,地方主管機關應送 地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由地方主管機關組成之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 委員會),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解 聘或解僱之情事,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之期 間。該委員會必要時得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之。

前項之調查及認定,得準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四章及第五章之規定及其相 關法規之規定。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查詢,發現短期補習班人員曾有調查屬實之 案件未經認定者,應依前二項規定認定之。

經地方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調查及認定之案件應予註記;同一案件並不得重 複調查及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