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 年 02 月 05 日)
第8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受理通報。

前項之通報得以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為之,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通報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職稱、聯絡 電話及通報日期。

二、通報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前項所列各款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通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一、未載明足資識別通報人身分之資訊。

二、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三、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而仍一再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