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 107 年 02 月 05 日)
第7條
短期補習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其負責人或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 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 外,並應依本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

一、負責人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逕向地方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各款行為之一時,應向負責人報 告,負責人應立即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